为进一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方便群众生活,推动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品质西安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负责、业主自愿、因地制宜、简化手续、试点先行”的原则,支持相关单位开展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鼓励与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相结合,系统完善老旧住宅小区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
二、试点范围
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在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和灞桥区(以下简称城六区)范围内,选取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和拆迁计划,2000年以前,4层以上无电梯住宅小区作为加建电梯试点项目。
三、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是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集市级部门联审,下达试点实施计划,协调推进工作开展;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查验,核拨补助资金等。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补助资金。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试点项目规划审查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指导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手续。
(二)城六区建住局负责试点项目征集,协调区级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项目初审;负责工程监管,协调工作开展;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查验。
(三)城六区政府安排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能,配合做好试点项目居民动员、协调工作,监督指导业主意见征求、设计方案公示、业主资金筹集等工作。
四、资金来源
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所需资金以业主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鼓励社会其他资金积极参与。
市建委、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老旧住宅小区更新完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5]59号),对开展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的项目给予15万元/部的财政补贴。
五、建设流程
(一)实施主体
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实施主体是房屋产权单位、原房改售房单位,或是其书面委托的住宅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项目申报、方案公示、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委托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技术可行性进行初步判定。初判可行的项目,编制包括设计、资金、施工、采购、维护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公示征求居民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向区建住局书面申报。区建住、区规划等部门指导责任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三)项目初审
区建住局组织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项目报送市建委。初审规则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达到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 老旧住宅小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的均可申报。
3. 加建电梯应当基本满足规划、消防等要求,在原建筑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
4. 井道和轿厢壁采用透明材料,且电动机设备不放在顶部的,建筑间距应满足:两建筑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9米;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9米。
(四)计划下达
市建委组织市级财政、规划、质监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通过现场踏勘、资料审查,对上报项目进行联审,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老旧住宅小区加建电梯试点计划。
结合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的项目,优先入选试点计划。
(五)组织实施
试点计划下达后,实施主体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及电梯安装、检验单位。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质量、安全负责,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各区建住、规划、质监等部门加强过程监管,督促各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及时办理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手续。
(六)初步查验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安全运行后,实施主体提交竣工及维护运行相关资料,区建住局组织区级部门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报送市建委。
(七)联合查验
市建委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查验。查验通过后,市建委、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各区财政,各区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各开发区及其它区县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自主开展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