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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移交社会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7/28 21:42   浏览次数:


为加强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回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移交社会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履行各自职能

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后的移交和管理协调工作,要提前成立包括各区公安、民政、房管、教育、卫生和辖区街办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席协调机构,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提前准备改造回迁安置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成联验和移交管理等工作。各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及时将回迁安置工作计划按年度告知各区民政局和相关街办等部门。各区民政局和相关街办要提前做好各个回迁项目涉及社区的相关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具体工作。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前应按《办法》规定完成改制。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制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配合。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的入学、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统一纳入城市保障体系。其原有的基础设施按程序移交市政统一管理,其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由相关部门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二、具体工作内容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改造项目计划回迁安置前3个月内,要提前选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小区选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各区城改办负责;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小区选用物业服务企业由新成立的经济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项目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按规定移交公建配套设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已审批的项目规划执行。各区城改办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督促开发企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改造项目安置小区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应按相关规定移交给辖区街办;配建的公办类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移交给区教育和卫生部门。配建的幼儿园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幼儿园的经营由开发企业与相关当事人约定,并接受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落实安置房查验事项。各区城改办按照年度回迁安置计划编制好回迁安置实施方案,组织对回迁安置房和小区进行查验,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基本具备入住条件或符合安置协议约定且产权清晰,安置小区“水、电、路”等配套设施要基本到位,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各区住建局和辖区街办要会同开发企业提前开展改造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筹备工作,待群众回迁入住后,要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指导小区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加强安置小区社会管理。回迁安置工作结束后,该安置小区纳入各区政府社区规范化管理范围,各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安置小区的社区组建、户口登记、医疗社保、入学入托等涉及群众生活的相关事项。

及时办理安置房房产证。项目开发企业负责办理安置房整个项目总房产证,项目原征收搬迁实施主体会同开发企业负责为安置群众分户办理每户的房产证,项目所在区城改办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为监督主体。市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整个项目总房产证由安置房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原征收搬迁实施主体负责为安置群众分户办理房产证。

三、其他事项

按规定缴纳安置房大修基金。按照《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产权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运营好集体商业资产。改造项目用于发展经济的集体商业资产,由新成立的经济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招商运营,区城改办或辖区街办要加强指导,确保安置群众的合法收益得到保障。

协调好跨区安置移交事项。改造项目跨区安置的小区,由相关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协调相关区政府组织移交安置小区群众涉及的相关社会管理事项。

改造项目开发部分商品房业主的社会事务管理,由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当地社区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