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永祥 发布时间:2015/04/30 11:17 浏览次数:
一、主要依据
1.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二、承办处室
城中村工作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工作处(国有土地上)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2.项目符合棚户区的定义和特征。
3.改造范围内的多数房屋产权人同意纳入改造计划。
4.城市大配套基本能够满足改造需要。
5.项目的投资人已确定,项目资本金已到位。
6.申报资料齐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申报资料
1.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关于申请将×××项目(村)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请示》(正式文)(以下简称《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村)的名称、地址、用地范围、涉及的户籍人口情况、土地情况、房屋情况;投资主体名称、资质、资本金落实情况;基础设施到位情况,改造范围内房屋产权人的改造意愿及意见情况等。
2.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确定拟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函。
3.项目投资主体的资质、资信证明。
4.属集体土地上改造项目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区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情况表原件2份(见附件1);
②区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情况表原件2份(见附件2);
③改造村区位示意图;
④国土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规划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
⑤村两委会同意列入改造计划的决议。
5.属国有土地上改造项目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关于进行入户调查的情况说明》,并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表》(见附件3)。
②拟改造区域现状地籍图。
③拟改造项目征收摸底资料:房屋现状影像资料、土地及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摸底情况表、拟改造范围内单位户改造意愿。
④拟改造范围内涉及的成套单元住宅,必须是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房,并出具《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⑤若拟改造项目中包含部分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还需提供拟改造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文件、企业职代会或党政联席会等同意改造的决议以及企业改制后有关非经营性资产处置的有效证明文件;若拟改造项目全部为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拟改造企业关于申请改造的请示。
五、办理程序
1.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资料;
2.承办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核;
3.承办处室会同市棚改办相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意见;
4.凡符合条件的,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承办处室按照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办理《关于同意将×××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
凡不符合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将原申报资料退回。
六、办理时限
要件齐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申报资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