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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4/26 10:50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市、县政府要在2013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力争明年完成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址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棚户区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陕南陕北移民搬迁、推进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等政策相衔接,节约社会资源,走集约化发展路径。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促进城市“强规范、扩绿地、增设施、优功能”,改善居住质量,提升城市品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棚户区改造工作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和具体规定。棚户区改造所形成的建设用地,用于绿化和广场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各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一步提高绿地配置标准,营造更好的休闲空间。其他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三)严格项目规划设计。市、县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树立“大平衡”的理念,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因满足市场开发、平衡收支需要,而突破现行城市规划和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项目不能实现资金平衡的,由政府通过资金补贴等方法实现平衡。居住区容积率多层不超过1.5,高层不超过3.5;组团级公园绿地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公园绿地(含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低于《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市、县政府可采取政府搭建定向交易平台和购买安置房等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采取减免收费、让利开发企业等配套政策,引导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好五方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每季度全覆盖巡查和质量安全重点检查工作机制,结合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升施工工地管理水平,确保建成质量样板工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并加大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在城市棚户区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财政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县政府要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对于“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国开行予以信贷支持。同时积极与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接,利用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更多的贷款支持。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抓好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