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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西安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12/21 10:48   浏览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构建和谐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有效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折不扣按期完成既定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 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统一规划,安置先行,集中安置;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开发企业等多方面参与改造的积极性;惠民利民,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安居保障;加强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二)工作目标:针对我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总量大、分布广、单块面积小、低收入住户多、改造成本高的实际,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和国有企业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要求到2017年基本完成符合改造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困难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难题,改善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

(三)主要任务:按照省住建厅等四部门的要求,市国资委组织编制的《西安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摸底调查和2015—2017年改造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已由省住建厅报国家住建部,申请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我市列入项目库的市级国有企业共有棚户区改造项目331个,分布在15个区、县、开发区,涉及住户103665户,计划总投资4244827万元。

(四)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招商、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组建项目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项目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所在区提出切实可行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并按照《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各区、各开发区进行申报,分年度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采取企业自筹、市场开发、银行贷款、财政补助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六)对于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并由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省住建厅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由项目单位组织完善项目资料,通过发改、建设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申请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

(七)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贷款偿还保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和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安排一定资金,对所属困难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八)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统一纳入我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计划,统筹使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并优先安排。

(九)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开发用地出让收入原则上全额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切实加大货币化安置的政策引导,适当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对进行实物安置的住户实行就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新实施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应低于50%。

(十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企业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本企业公有住房,可参照房改政策,缴纳购买国有公房价款后,视同房改房给予安置和补偿,按照我市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无住房职工住房问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开发部分中予以解决,在价格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十二)针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成本偏大、住户集资款缴纳及时等特点,对政府统一组织并由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根据改造工作实际适当减缓安置房建设监管资金。

三、加强领导和落实责任

(十三)本实施意见制定单位要各负其责,协同推进,为全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提供“绿色通道”。市国资委牵头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督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棚改办是全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等部门负责向国家和省政府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策支持。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落实,并将中央和省、市落实的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规划局、各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划手续的办理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土地审批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房地产开发部分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办理。市金融办支持配合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申报的协调对接工作。

(十四)在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要切实加强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要正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加强立项、建设、分配等环节的管理,防止突破政策规定随意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等违规行为;对已列入我市单位职工集资建房计划的改造项目,不得随意转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按照我市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执行。安置住房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要实行社会化管理。

(十五)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战略决策上来。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指导和协调衔接,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简化工作程序,优化业务流程,缩减审批时限,及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市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任务。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